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向買賣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

服務報酬標準:

賣方--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的4%

買方--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的2%

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向租賃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一個半月之租金。

出租方--不動產實際成交租金的一個月之租金

承租方--不動產實際成交租金的半個月之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