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稀有海帝;一房一廳完... 新北市淡水區淡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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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年
- 4 ~ 4 / 8樓
- 土地 2.89 坪
- 主+陽 10.03 坪
- 建物 15.64 坪
- 1房(室)1廳1衛
725 萬
698萬
3.7 %
路邊一棵榕樹下,淡水區... 新北市淡水區興仁路
YC1017499 巷口即阿嬤筍肉包,OPEN格局任您改裝 路邊店面使用用途大,倉庫、店面、自住一舉多得 路邊一棵榕樹下,淡水區淡水OPEN住店 巷口即阿嬤筍肉包,OPEN格局任您改裝 路邊店面使用用途大,倉庫、店面、自住一舉多得- 透天厝
- 85.7年
- 1 ~ 1 / 1樓
- 土地 10.85 坪
- 主 12.92 坪
- 建物 12.92 坪
550萬
專約近水樓台出租套房 台中市西屯區至善路
YC1017516 鄰近逢甲大學商圈,生活機能佳 走路約5分鐘至逢甲夜市 收租置產皆宜,包租公婆最愛。 專約近水樓台出租套房 鄰近逢甲大學商圈,生活機能佳 走路約5分鐘至逢甲夜市 收租置產皆宜,包租公婆最愛。- 電梯大樓
- 32.2年
- 8 ~ 8 / 12樓
- 土地 3.45 坪
- 主+陽 6.86 坪
- 建物 9.82 坪
- 1房(室)0廳1衛
368萬
海洋都心一期平面車位釋... 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五路三段
YC1017532 海洋都心一期B3平面車位 自用、出租兩相宜 海洋都心一期平面車位釋出! 海洋都心一期B3平面車位 自用、出租兩相宜- 車位
- 8.0年
- 土地 0.09 坪
- 建物 9.33 坪
- (含車位9.330坪)
- 坡道平面車位
130萬
苗栗縣公館鄉前後臨路千... 苗栗縣公館鄉鶴子岡段
YC0238937 獨棟透天位於苗栗公館鄉,近交流道進出便利。 基地擁有近千坪方正土地,前後臨路、車流動線佳,並具大排可灌溉。 住宅已接天然瓦斯,生活更安全便利。 環境清幽、視野開闊,適合農作、倉儲、休閒農場或民宿規劃,使用彈性大、保值性佳 苗栗縣公館鄉前後臨路千坪大農苑 獨棟透天位於苗栗公館鄉,近交流道進出便利。 基地擁有近千坪方正土地,前後臨路、車流動線佳,並具大排可灌溉。 住宅已接天然瓦斯,生活更安全便利。 環境清幽、視野開闊,適合農作、倉儲、休閒農場或民宿規劃,使用彈性大、保值性佳- 土地
- 0.0年
- 土地 503.66 坪
- 建物 0.00 坪
1,680萬
苗栗市中心商業蛋黃區面... 苗栗縣苗栗市中苗段
YC0238939 苗栗市中心蛋黃商業區A級建地,現成停車場穩定的收益,收租管理輕鬆賺,鄰近苗栗火車站與各大校區環繞,體育館、市場商城、縣政府應有盡有。 苗栗市中心商業蛋黃區面寬15米建地 苗栗市中心蛋黃商業區A級建地,現成停車場穩定的收益,收租管理輕鬆賺,鄰近苗栗火車站與各大校區環繞,體育館、市場商城、縣政府應有盡有。- 土地
- 0.0年
- 土地 24.04 坪
- 建物 0.00 坪
890 萬
690萬
22.5 %
八里區米倉段台北港特別... 新北市八里區米倉段
YC0191836 台北港特定計畫區都計內農業區,未來增值空間有望。 本地位置臨路邊,交通出路動線順暢。 第三十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 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 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但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准或 辦理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 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 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且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 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 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農業區土地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用地面積及百 分之九十之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本府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 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其後不論該百分之九 十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本府農業主管機 關認定,並依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且 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 之四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農舍、農 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其 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 必要設施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在此 限。 第三十一條 農業區經本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事業設施、土石方資源堆 21 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與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 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 業設施、幼兒園(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兼供國民小學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使用)、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面積零點 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 之臨時性設施。經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 前項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 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本府於辦理第一項設施之申請審查時,應依據實際情況,對於其 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 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其需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 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者,應先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審查無礙農業 生產使用,始得核准。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辦理。 申請設置第一項私設通路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 回饋金之規定辦理。(出處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3 月 16 日修正)) 八里區米倉段台北港特別計畫區農業區好風景(B) 台北港特定計畫區都計內農業區,未來增值空間有望。 本地位置臨路邊,交通出路動線順暢。 第三十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 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 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但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准或 辦理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 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 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且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 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 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農業區土地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用地面積及百 分之九十之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本府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 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其後不論該百分之九 十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本府農業主管機 關認定,並依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且 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 之四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農舍、農 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其 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 必要設施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在此 限。 第三十一條 農業區經本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事業設施、土石方資源堆 21 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與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 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 業設施、幼兒園(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兼供國民小學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使用)、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面積零點 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 之臨時性設施。經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 前項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 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本府於辦理第一項設施之申請審查時,應依據實際情況,對於其 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 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其需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 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者,應先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審查無礙農業 生產使用,始得核准。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辦理。 申請設置第一項私設通路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 回饋金之規定辦理。(出處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3 月 16 日修正))- 土地
- 0.0年
- 土地 226.77 坪
- 建物 0.00 坪
3,400萬
八里米倉段台北港特定計... 新北市八里區米倉段
YC0191833 台北港特定計畫區都計內農業區,未來增值空間有望。 本地位置臨路邊,交通出路動線順暢。面寬約為108.63M 第三十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 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 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但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准或 辦理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 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 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且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 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 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農業區土地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用地面積及百 分之九十之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本府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 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其後不論該百分之九 十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本府農業主管機 關認定,並依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且 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 之四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農舍、農 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其 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 必要設施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在此 限。 第三十一條 農業區經本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事業設施、土石方資源堆 21 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與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 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 業設施、幼兒園(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兼供國民小學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使用)、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面積零點 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 之臨時性設施。經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 前項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 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本府於辦理第一項設施之申請審查時,應依據實際情況,對於其 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 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其需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 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者,應先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審查無礙農業 生產使用,始得核准。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辦理。 申請設置第一項私設通路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 回饋金之規定辦理。(出處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3 月 16 日修正)) 八里米倉段台北港特定計畫區優質臨馬路農業區 台北港特定計畫區都計內農業區,未來增值空間有望。 本地位置臨路邊,交通出路動線順暢。面寬約為108.63M 第三十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 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 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但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准或 辦理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 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 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且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 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 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農業區土地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用地面積及百 分之九十之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本府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 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其後不論該百分之九 十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本府農業主管機 關認定,並依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且 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 之四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農舍、農 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其 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 必要設施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在此 限。 第三十一條 農業區經本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事業設施、土石方資源堆 21 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與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 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 業設施、幼兒園(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兼供國民小學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使用)、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面積零點 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 之臨時性設施。經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 前項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 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本府於辦理第一項設施之申請審查時,應依據實際情況,對於其 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 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其需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 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者,應先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審查無礙農業 生產使用,始得核准。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辦理。 申請設置第一項私設通路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 回饋金之規定辦理。(出處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3 月 16 日修正))- 土地
- 0.0年
- 土地 2,053.07 坪
- 建物 0.00 坪
30,700萬
八里區米倉段台北港特別... 新北市八里區米倉段
YC0191835 台北港特定計畫區都計內農業區,未來增值空間有望。 本地位置臨路邊,交通出路動線順暢。 第三十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 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 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但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准或 辦理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 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 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且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 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 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農業區土地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用地面積及百 分之九十之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本府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 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其後不論該百分之九 十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本府農業主管機 關認定,並依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且 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 之四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農舍、農 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其 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 必要設施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在此 限。 第三十一條 農業區經本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事業設施、土石方資源堆 21 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與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 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 業設施、幼兒園(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兼供國民小學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使用)、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面積零點 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 之臨時性設施。經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 前項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 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本府於辦理第一項設施之申請審查時,應依據實際情況,對於其 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 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其需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 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者,應先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審查無礙農業 生產使用,始得核准。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辦理。 申請設置第一項私設通路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 回饋金之規定辦理。(出處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3 月 16 日修正)) 八里區米倉段台北港特別計畫區農業區好風景(A) 台北港特定計畫區都計內農業區,未來增值空間有望。 本地位置臨路邊,交通出路動線順暢。 第三十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 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 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但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准或 辦理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 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 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且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 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 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農業區土地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用地面積及百 分之九十之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本府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 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其後不論該百分之九 十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本府農業主管機 關認定,並依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且 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 之四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農舍、農 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其 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 必要設施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在此 限。 第三十一條 農業區經本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事業設施、土石方資源堆 21 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與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 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 業設施、幼兒園(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兼供國民小學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使用)、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面積零點 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 之臨時性設施。經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 前項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 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本府於辦理第一項設施之申請審查時,應依據實際情況,對於其 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 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其需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 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者,應先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審查無礙農業 生產使用,始得核准。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辦理。 申請設置第一項私設通路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 回饋金之規定辦理。(出處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3 月 16 日修正))- 土地
- 0.0年
- 土地 205.92 坪
- 建物 0.00 坪
3,088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