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水郡景觀大戶四房三主... 新北市淡水區濱海路一段

YC1634198 開價2字頭,誠意再售 三主臥,三代同堂推薦 三平面車位很夠用 鄰近家樂福,輕軌行政中心站 甜水郡景觀大戶四房三主臥+3個平面車位 開價2字頭,誠意再售 三主臥,三代同堂推薦 三平面車位很夠用 鄰近家樂福,輕軌行政中心站
  • 電梯大樓
  • 16.4年
  • 12 ~ 12 / 15樓
  • 土地 7.25 坪
  • 主+陽 48.14 坪
  • 建物 104.97 坪
  • 4房(室)2廳4衛
  • (含車位29.329坪)
  • 坡道平面車位
2,488

八里區米倉段台北港特別... 新北市八里區米倉段

YC0191835 台北港特定計畫區都計內農業區,未來增值空間有望。 本地位置臨路邊,交通出路動線順暢。 第三十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 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 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但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准或 辦理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 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 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且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 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 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農業區土地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用地面積及百 分之九十之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本府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 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其後不論該百分之九 十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本府農業主管機 關認定,並依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且 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 之四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農舍、農 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其 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 必要設施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在此 限。 第三十一條 農業區經本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事業設施、土石方資源堆 21 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與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 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 業設施、幼兒園(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兼供國民小學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使用)、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面積零點 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 之臨時性設施。經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 前項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 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本府於辦理第一項設施之申請審查時,應依據實際情況,對於其 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 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其需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 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者,應先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審查無礙農業 生產使用,始得核准。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辦理。 申請設置第一項私設通路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 回饋金之規定辦理。(出處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3 月 16 日修正)) 八里區米倉段台北港特別計畫區農業區好風景(A) 台北港特定計畫區都計內農業區,未來增值空間有望。 本地位置臨路邊,交通出路動線順暢。 第三十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 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 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但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准或 辦理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 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 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且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 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 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農業區土地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用地面積及百 分之九十之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本府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 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其後不論該百分之九 十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本府農業主管機 關認定,並依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且 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 之四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農舍、農 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其 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 必要設施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在此 限。 第三十一條 農業區經本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事業設施、土石方資源堆 21 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與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 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 業設施、幼兒園(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兼供國民小學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使用)、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面積零點 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 之臨時性設施。經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 前項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 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本府於辦理第一項設施之申請審查時,應依據實際情況,對於其 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 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其需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 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者,應先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審查無礙農業 生產使用,始得核准。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辦理。 申請設置第一項私設通路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 回饋金之規定辦理。(出處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3 月 16 日修正))
  • 土地
  • 0.0年
  • 土地 205.92 坪
  • 建物 0.00 坪
3,088

關渡山水合併大四房,完... 新北市淡水區民權路

YC1634213 鄰近馬偕醫院,屈臣氏、郵局、超商、捷運站 山河景觀美不勝收,學區房 一層一戶,此戶兩間打通 有開心農場可愛小花園 ! 關渡山水合併大四房,完美景觀有小花園 鄰近馬偕醫院,屈臣氏、郵局、超商、捷運站 山河景觀美不勝收,學區房 一層一戶,此戶兩間打通 有開心農場可愛小花園 !
  • 電梯大樓
  • 29.8年
  • 22 ~ 22 / 22樓
  • 土地 5.82 坪
  • 主+陽 56.75 坪
  • 建物 74.56 坪
  • 4房(室)2廳3衛
3,150

🏢淡水安泰登峰我其實... 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二段

YC1634199 位於淡水指標社區【安泰登峰】,本案為一樓稀有辦公室物件,坐擁穩定社區住戶與商圈機能,交通便利、使用彈性,是創業、辦公、倉庫等最佳選擇! 🔹 地段優勢: • 位於淡水新市鎮核心區域,鄰近學校、市場、公園與主要幹道 • 社區住戶密集,消費力穩定,生活機能成熟 • 鄰近公車站/紅樹林捷運站/紅樹林輕軌規劃路線,交通便捷、出入便利 🔹 物件特色: • 一樓進出便利,無障礙空間設計,進出貨物完全不用上下梯 • 屋況佳、格局方正,室內採光良好,使用空間寬敞大器 • 社區型門面,低管理費、低負擔,是創業與資產配置的理想首選! 🏢 淡水安泰登峰 我其實是一樓高機能辦公室! 位於淡水指標社區【安泰登峰】,本案為一樓稀有辦公室物件,坐擁穩定社區住戶與商圈機能,交通便利、使用彈性,是創業、辦公、倉庫等最佳選擇! 🔹 地段優勢: • 位於淡水新市鎮核心區域,鄰近學校、市場、公園與主要幹道 • 社區住戶密集,消費力穩定,生活機能成熟 • 鄰近公車站/紅樹林捷運站/紅樹林輕軌規劃路線,交通便捷、出入便利 🔹 物件特色: • 一樓進出便利,無障礙空間設計,進出貨物完全不用上下梯 • 屋況佳、格局方正,室內採光良好,使用空間寬敞大器 • 社區型門面,低管理費、低負擔,是創業與資產配置的理想首選!
  • 電梯大樓
  • 25.7年
  • 2 ~ 2 / 30樓
  • 土地 8.78 坪
  • 主+陽 70.45 坪
  • 建物 93.51 坪
  • 6房(室)1廳--衛
3,280

八里區米倉段台北港特別... 新北市八里區米倉段

YC0191836 台北港特定計畫區都計內農業區,未來增值空間有望。 本地位置臨路邊,交通出路動線順暢。 第三十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 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 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但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准或 辦理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 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 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且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 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 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農業區土地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用地面積及百 分之九十之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本府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 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其後不論該百分之九 十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本府農業主管機 關認定,並依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且 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 之四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農舍、農 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其 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 必要設施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在此 限。 第三十一條 農業區經本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事業設施、土石方資源堆 21 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與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 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 業設施、幼兒園(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兼供國民小學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使用)、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面積零點 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 之臨時性設施。經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 前項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 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本府於辦理第一項設施之申請審查時,應依據實際情況,對於其 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 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其需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 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者,應先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審查無礙農業 生產使用,始得核准。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辦理。 申請設置第一項私設通路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 回饋金之規定辦理。(出處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3 月 16 日修正)) 八里區米倉段台北港特別計畫區農業區好風景(B) 台北港特定計畫區都計內農業區,未來增值空間有望。 本地位置臨路邊,交通出路動線順暢。 第三十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 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 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但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准或 辦理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 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 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且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 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 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農業區土地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用地面積及百 分之九十之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本府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 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其後不論該百分之九 十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本府農業主管機 關認定,並依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且 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 之四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農舍、農 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其 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 必要設施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在此 限。 第三十一條 農業區經本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事業設施、土石方資源堆 21 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與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 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 業設施、幼兒園(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兼供國民小學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使用)、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面積零點 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 之臨時性設施。經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 前項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 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本府於辦理第一項設施之申請審查時,應依據實際情況,對於其 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 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其需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 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者,應先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審查無礙農業 生產使用,始得核准。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辦理。 申請設置第一項私設通路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 回饋金之規定辦理。(出處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3 月 16 日修正))
  • 土地
  • 0.0年
  • 土地 226.77 坪
  • 建物 0.00 坪
3,400

汐止仁愛綠多超大坪數五... 新北市汐止區仁愛路

YC1693645 汐止仁愛綠多五房平車樓中樓 格局五房+平面車位 空間大、彈性高,非常適合大家庭或想分區使用(像是工作室 +臥室)的住戶。 所在區域屬於成熟住宅區,走出社區即可抵達便利商店與傳統市場,生活採買方便。 交通方面,鄰近多條公車路線,步行或騎車可輕鬆接近主要幹道;若搭乘火車,可透過鄰近的火車站進入台北或宜蘭地區。 學校資源豐富,附近有國小與中學,適合有孩子的家庭。 加上汐止整體為重要交通與科技區域,未來發展與增值潛力值得期待。 汐止仁愛綠多超大坪數五房樓中樓平車 汐止仁愛綠多五房平車樓中樓 格局五房+平面車位 空間大、彈性高,非常適合大家庭或想分區使用(像是工作室 +臥室)的住戶。 所在區域屬於成熟住宅區,走出社區即可抵達便利商店與傳統市場,生活採買方便。 交通方面,鄰近多條公車路線,步行或騎車可輕鬆接近主要幹道;若搭乘火車,可透過鄰近的火車站進入台北或宜蘭地區。 學校資源豐富,附近有國小與中學,適合有孩子的家庭。 加上汐止整體為重要交通與科技區域,未來發展與增值潛力值得期待。
  • 華廈
  • 25.0年
  • 2 ~ 3 / 9樓
  • 土地 10.82 坪
  • 主+陽 54.06 坪
  • 建物 82.98 坪
  • 5房(室)3廳3衛
  • (含車位14.530坪)
  • 坡道平面車位
3,498

天藝AB棟朝南車庫車位毛... 新北市淡水區濱海路二段

YC1480726 天藝AB棟朝南車庫車位毛胚屋
  • 電梯大樓
  • 9.5年
  • 6 ~ 6 / 27樓
  • 土地 16.02 坪
  • 主+陽 55.54 坪
  • 建物 104.79 坪
  • 1房(室)1廳2衛
  • (含車位25.718坪)
  • 坡道平面車位
3,550

八里米倉段台北港特定計... 新北市八里區米倉段

YC0191833 台北港特定計畫區都計內農業區,未來增值空間有望。 本地位置臨路邊,交通出路動線順暢。面寬約為108.63M 第三十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 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 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但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准或 辦理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 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 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且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 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 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農業區土地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用地面積及百 分之九十之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本府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 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其後不論該百分之九 十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本府農業主管機 關認定,並依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且 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 之四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農舍、農 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其 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 必要設施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在此 限。 第三十一條 農業區經本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事業設施、土石方資源堆 21 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與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 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 業設施、幼兒園(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兼供國民小學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使用)、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面積零點 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 之臨時性設施。經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 前項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 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本府於辦理第一項設施之申請審查時,應依據實際情況,對於其 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 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其需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 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者,應先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審查無礙農業 生產使用,始得核准。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辦理。 申請設置第一項私設通路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 回饋金之規定辦理。(出處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3 月 16 日修正)) 八里米倉段台北港特定計畫區優質臨馬路農業區 台北港特定計畫區都計內農業區,未來增值空間有望。 本地位置臨路邊,交通出路動線順暢。面寬約為108.63M 第三十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 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 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但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准或 辦理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 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 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且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 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 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農業區土地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用地面積及百 分之九十之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本府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 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其後不論該百分之九 十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本府農業主管機 關認定,並依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且 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 之四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農舍、農 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其 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 必要設施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在此 限。 第三十一條 農業區經本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事業設施、土石方資源堆 21 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與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 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 業設施、幼兒園(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兼供國民小學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使用)、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面積零點 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 之臨時性設施。經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 前項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 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本府於辦理第一項設施之申請審查時,應依據實際情況,對於其 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 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其需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 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者,應先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審查無礙農業 生產使用,始得核准。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辦理。 申請設置第一項私設通路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 回饋金之規定辦理。(出處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3 月 16 日修正))
  • 土地
  • 0.0年
  • 土地 2,053.07 坪
  • 建物 0.00 坪
30,700

淡水頂田寮路稀有釋出優... 新北市淡水區頂田寮路

YC1693649 ✨物件特色 本案位於淡水產業聚落區段山坡保育區丁種建築用地,產業專區 ,廠房格局方正、空間好規劃,適合多元產業進駐使用。無論作為生產加工、倉儲物流、維修組裝或企業據點,皆能彈性運用。土地與建物價值兼具,未來發展潛力可期,是企業主與投資客不可錯過的標的。   🚚交通便利  • 鄰近主要幹道,貨車、聯結車進出動線順暢  • 可快速銜接淡水市區及新北市主要工業區  • 往返台北市區、關渡、八里等地區便利,物流效率高   🏬周邊機能  • 位處淡水工業與產業發展區段,產業聚落成熟  • 附近有相關工廠、倉儲、企業據點,商業互動性高  • 生活機能可連結淡水市區,員工通勤、採買便利 ⭐購屋推薦   ✔ 適合自用企業設廠、倉儲物流、長期投資 ✔ 淡水地區少見完整廠房釋出,保值性高 ✔ 可依企業需求彈性規劃,提升使用效益 ✔ 產業發展潛力佳,長期持有具增值空間   📞有興趣的企業主與投資人,歡迎來電洽詢,把握難得入主淡水廠房的好機會! 淡水頂田寮路稀有釋出優質廠房 ✨物件特色 本案位於淡水產業聚落區段山坡保育區丁種建築用地,產業專區 ,廠房格局方正、空間好規劃,適合多元產業進駐使用。無論作為生產加工、倉儲物流、維修組裝或企業據點,皆能彈性運用。土地與建物價值兼具,未來發展潛力可期,是企業主與投資客不可錯過的標的。   🚚交通便利  • 鄰近主要幹道,貨車、聯結車進出動線順暢  • 可快速銜接淡水市區及新北市主要工業區  • 往返台北市區、關渡、八里等地區便利,物流效率高   🏬周邊機能  • 位處淡水工業與產業發展區段,產業聚落成熟  • 附近有相關工廠、倉儲、企業據點,商業互動性高  • 生活機能可連結淡水市區,員工通勤、採買便利 ⭐購屋推薦   ✔ 適合自用企業設廠、倉儲物流、長期投資 ✔ 淡水地區少見完整廠房釋出,保值性高 ✔ 可依企業需求彈性規劃,提升使用效益 ✔ 產業發展潛力佳,長期持有具增值空間   📞有興趣的企業主與投資人,歡迎來電洽詢,把握難得入主淡水廠房的好機會!
  • 廠房
  • 0.0年
  • 1 ~ 1 / 1樓
  • 土地 1,259.32 坪
  • 主 340.82 坪
  • 建物 340.82 坪
3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