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水郡景觀大戶四房三主... 新北市淡水區濱海路一段

YC1634198 開價2字頭,誠意再售 三主臥,三代同堂推薦 三平面車位很夠用 鄰近家樂福,輕軌行政中心站 甜水郡景觀大戶四房三主臥+3個平面車位 開價2字頭,誠意再售 三主臥,三代同堂推薦 三平面車位很夠用 鄰近家樂福,輕軌行政中心站
  • 電梯大樓
  • 16.3年
  • 12 ~ 12 / 15樓
  • 土地 7.25 坪
  • 主+陽 48.14 坪
  • 建物 104.97 坪
  • 4房(室)2廳4衛
  • (含車位29.329坪)
  • 坡道平面車位
2,488

八里區米倉段台北港特別... 新北市八里區米倉段

YC0191835 台北港特定計畫區都計內農業區,未來增值空間有望。 本地位置臨路邊,交通出路動線順暢。 第三十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 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 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但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准或 辦理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 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 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且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 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 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農業區土地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用地面積及百 分之九十之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本府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 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其後不論該百分之九 十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本府農業主管機 關認定,並依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且 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 之四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農舍、農 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其 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 必要設施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在此 限。 第三十一條 農業區經本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事業設施、土石方資源堆 21 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與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 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 業設施、幼兒園(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兼供國民小學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使用)、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面積零點 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 之臨時性設施。經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 前項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 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本府於辦理第一項設施之申請審查時,應依據實際情況,對於其 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 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其需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 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者,應先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審查無礙農業 生產使用,始得核准。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辦理。 申請設置第一項私設通路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 回饋金之規定辦理。(出處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3 月 16 日修正)) 八里區米倉段台北港特別計畫區農業區好風景(A) 台北港特定計畫區都計內農業區,未來增值空間有望。 本地位置臨路邊,交通出路動線順暢。 第三十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 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 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但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准或 辦理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 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 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且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 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 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農業區土地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用地面積及百 分之九十之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本府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 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其後不論該百分之九 十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本府農業主管機 關認定,並依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且 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 之四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農舍、農 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其 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 必要設施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在此 限。 第三十一條 農業區經本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事業設施、土石方資源堆 21 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與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 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 業設施、幼兒園(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兼供國民小學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使用)、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面積零點 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 之臨時性設施。經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 前項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 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本府於辦理第一項設施之申請審查時,應依據實際情況,對於其 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 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其需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 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者,應先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審查無礙農業 生產使用,始得核准。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辦理。 申請設置第一項私設通路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 回饋金之規定辦理。(出處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3 月 16 日修正))
  • 土地
  • 0.0年
  • 土地 205.92 坪
  • 建物 0.00 坪
2,892

關渡山水合併大四房,完... 新北市淡水區民權路

YC1634213 鄰近馬偕醫院,屈臣氏、郵局、超商、捷運站 山河景觀美不勝收,學區房 一層一戶,此戶兩間打通 有開心農場可愛小花園 ! 關渡山水合併大四房,完美景觀有小花園 鄰近馬偕醫院,屈臣氏、郵局、超商、捷運站 山河景觀美不勝收,學區房 一層一戶,此戶兩間打通 有開心農場可愛小花園 !
  • 電梯大樓
  • 29.8年
  • 22 ~ 22 / 22樓
  • 土地 5.82 坪
  • 主+陽 56.75 坪
  • 建物 74.56 坪
  • 4房(室)2廳3衛
3,150

八里區米倉段台北港特別... 新北市八里區米倉段

YC0191836 台北港特定計畫區都計內農業區,未來增值空間有望。 本地位置臨路邊,交通出路動線順暢。 第三十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 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 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但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准或 辦理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 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 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且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 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 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農業區土地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用地面積及百 分之九十之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本府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 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其後不論該百分之九 十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本府農業主管機 關認定,並依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且 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 之四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農舍、農 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其 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 必要設施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在此 限。 第三十一條 農業區經本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事業設施、土石方資源堆 21 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與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 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 業設施、幼兒園(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兼供國民小學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使用)、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面積零點 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 之臨時性設施。經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 前項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 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本府於辦理第一項設施之申請審查時,應依據實際情況,對於其 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 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其需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 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者,應先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審查無礙農業 生產使用,始得核准。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辦理。 申請設置第一項私設通路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 回饋金之規定辦理。(出處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3 月 16 日修正)) 八里區米倉段台北港特別計畫區農業區好風景(B) 台北港特定計畫區都計內農業區,未來增值空間有望。 本地位置臨路邊,交通出路動線順暢。 第三十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 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 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但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准或 辦理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 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 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且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 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 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農業區土地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用地面積及百 分之九十之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本府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 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其後不論該百分之九 十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本府農業主管機 關認定,並依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且 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 之四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農舍、農 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其 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 必要設施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在此 限。 第三十一條 農業區經本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事業設施、土石方資源堆 21 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與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 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 業設施、幼兒園(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兼供國民小學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使用)、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面積零點 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 之臨時性設施。經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 前項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 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本府於辦理第一項設施之申請審查時,應依據實際情況,對於其 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 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其需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 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者,應先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審查無礙農業 生產使用,始得核准。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辦理。 申請設置第一項私設通路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 回饋金之規定辦理。(出處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3 月 16 日修正))
  • 土地
  • 0.0年
  • 土地 226.77 坪
  • 建物 0.00 坪
3,183

天藝AB棟朝南車庫車位毛... 新北市淡水區濱海路二段

YC1480726 天藝AB棟朝南車庫車位毛胚屋
  • 電梯大樓
  • 9.4年
  • 6 ~ 6 / 27樓
  • 土地 16.02 坪
  • 主+陽 55.54 坪
  • 建物 104.79 坪
  • 1房(室)1廳2衛
  • (含車位25.718坪)
  • 坡道平面車位
3,550

八里米倉段台北港特定計... 新北市八里區米倉段

YC0191833 台北港特定計畫區都計內農業區,未來增值空間有望。 本地位置臨路邊,交通出路動線順暢。面寬約為108.63M 第三十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 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 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但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准或 辦理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 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 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且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 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 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農業區土地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用地面積及百 分之九十之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本府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 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其後不論該百分之九 十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本府農業主管機 關認定,並依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且 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 之四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農舍、農 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其 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 必要設施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在此 限。 第三十一條 農業區經本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事業設施、土石方資源堆 21 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與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 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 業設施、幼兒園(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兼供國民小學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使用)、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面積零點 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 之臨時性設施。經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 前項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 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本府於辦理第一項設施之申請審查時,應依據實際情況,對於其 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 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其需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 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者,應先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審查無礙農業 生產使用,始得核准。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辦理。 申請設置第一項私設通路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 回饋金之規定辦理。(出處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3 月 16 日修正)) 八里米倉段台北港特定計畫區優質臨馬路農業區 台北港特定計畫區都計內農業區,未來增值空間有望。 本地位置臨路邊,交通出路動線順暢。面寬約為108.63M 第三十條 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 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 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但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核准或 辦理者,不在此限。 申請興建農舍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 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 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且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 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 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農業區土地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用地面積及百 分之九十之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本府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 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其後不論該百分之九 十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第一項所定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 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之項目,由本府農業主管機 關認定,並依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且 不得擅自變更使用;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 之四十、休閒農業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農舍、農 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其 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得供為居室、工廠及其他非農業產銷 必要設施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不在此 限。 第三十一條 農業區經本府審查核准,得設置公用事業設施、土石方資源堆 21 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與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 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汽車駕駛訓練場、社會福利事 業設施、幼兒園(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兼供國民小學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使用)、加油(氣)站(含汽車定期檢驗設施)、面積零點 三公頃以下之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政府重大建設計畫所需 之臨時性設施。經核准設置之各項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並應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回饋金之規定辦理。 前項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兒園、加油(氣)站及運動訓練設施 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本府於辦理第一項設施之申請審查時,應依據實際情況,對於其 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 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其需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 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者,應先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審查無礙農業 生產使用,始得核准。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 辦理。 申請設置第一項私設通路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繳交 回饋金之規定辦理。(出處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3 月 16 日修正))
  • 土地
  • 0.0年
  • 土地 2,053.07 坪
  • 建物 0.00 坪
30,700